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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和适用

2015年9月9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上期刊出《取保候审能否“自行解除”》一文后,有几个读者来信询问有关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相关情况,一并给予回答。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和以自伤自残行为逃避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决定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聘请的律师或辩护人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取保”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保证人,另一种是保证金。对于同一个对象,不得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人是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与本案无牵连、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能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相关规定的人。在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对保证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证金是以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保证。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和被保证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或重新故意犯罪的,办案机关应没收或部分没收保证金;没有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或重新故意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全部退还保证金。邬华良律师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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