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陈某,20岁,因无固定工作经济拮据。2009年6月28日晚,陈某在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某村民家出租房内盗窃电脑、手机各一部。失主王某给自己的手机发送短信,希望陈某归还。陈某要求王某给自己汇钱,办特意办理了银行卡。后王某报警,陈某被抓获。
2010年5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