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2010年1月29日晚,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刘某携带锤子、刀具潜入原来就职的某酒类销售公司,在暴力殴打公司两名女职员崔某、于某后,轻车熟路抢走现金33万余元。2010年2月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赃款被追回。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其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