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什么情况下,死刑应当停止执行

2016年2月11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保健品诈骗案件,关于诈骗数额的7大有效辩点
  • 2.深圳市各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地址、电话及办案信息汇总
  • 3.深圳检察院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 4.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较具有哪些独特的地方?
  • 5.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期限?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