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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刑法条文

2016年7月22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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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我国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善。
  一是法律体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二是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只有人民银行将反洗 钱作为一项主要职责,制定了针对反洗钱行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设立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正规作战”。其他执法部门和行业,既没有将反洗钱作为本部门和行业的一项职责写进法律里,也没有针对反洗钱行业的规章。在反洗钱工作中,只是在案发时作为附属,或个别部门进行临时的专项打击洗钱犯罪,进行的都是“非常规作战”或“游击战”。各部门、行业反洗钱不能形成合力,进行“军团作战”,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
  三是反洗钱在意识形态中,人们对“洗钱”的熟悉模糊,甚至很多人不知道“洗钱”这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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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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