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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上诉被加刑

2017年6月6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落马的a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某,一审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市二中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此案发回a法院重审。昨天记者获悉,贾某因受贿终审被判5年。

  贾某今年47岁。1997年11月起,他开始担任a区环保局的副局长、党组成员。检方指控,1999年,通过他人介绍,贾某结识了从事煤炭销售的李某。应李某的要求,贾某称李某是自己的亲戚,并授意b厂和c中心多用李某的煤。为此,李某在2002年给了贾某20万元现金,并在贾某的授意下,以贾的妹妹的名义存入银行。同年7月28日,李某将上述款项从贾的妹妹处取走。2005年4月21日,在司法机构调查李某的行贿事实时,贾某向反贪部门投案。

  去年6月,a法院一审认定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该院适用刑法第63条的规定,在法定刑罚以下对贾某量刑,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不服判决的贾某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贾某收取20万元后主动予以退还,且在退钱3年后投案,不宜再认定为受贿罪。

  去年8月,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贾某已经构成受贿罪,且不具有《刑法》第63条规定的“在法定刑罚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

  去年12月,a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贾某5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贾某及其律师再次上诉。

  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终审裁定称,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及情节,法院重审后对贾某依法减轻了处罚,因此作出5年徒刑,量刑适当。一审法院此前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已被撤销,不能生效,也不能对重审后的量刑发生影响。据此,该院判处贾某5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并驳回其上诉。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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