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陈某是浙江海盐一家房产公司员工。陈某为了帮助男友开棋牌室而筹款,盗窃了公司总计价值12000元的财物。之后陈某又偷走了老板放在办公室里的公文包。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