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某、刘某二人携带凶器盗窃了价值57元的电线,数额虽小却已构成盗窃罪。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2012年5月的一个晚上,犯罪嫌疑人衡某、刘某在预谋后,携钳子、匕首来到某市场。见四下无人,盗窃市场内4平方钢芯电线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携带凶器盗窃为盗窃罪新的定罪标准之一。一般认为,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还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具有比一般盗窃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郭爱)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