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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义务争遗产 应当不分或少分

2018年4月19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案情回放:杨先生生前和张女士单独居住,平时由儿子照顾生活。近几年,杨先生身体每况愈下,经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间也是由儿子儿媳看护,女儿杨某从未前去探望,也不与父母联系。张女士曾多次联系女儿杨某,希望她能回家看望父亲,但直到杨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没能见到女儿。父亲去世后,杨某却回到家里要求分割杨先生遗产。张女士认为女儿未尽到作为女儿的赡养义务,不想将遗产分给女儿。
近日,张女士就此事找到检察官进行咨询。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杨某作为女儿,有扶养父母的能力和条件,但却未尽到赡养的义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在分配杨先生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给杨某。
王希平、任益歆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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