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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2018年5月14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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