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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的探讨 不起诉后的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2019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因出现不能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延缓法庭审理的日期,待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的制度。


  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手续。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为此笔者仅就某法院2005 年至2007年8月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作了司法统计,从统计情况看,两年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31件,延期审理24件,占案件总数的10.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关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汪某,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于 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直到2007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三、延期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审理期限和延长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通知、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但近些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的难度明显增加,审判力量的不足和案件剧增的现实形成一对矛盾,尤其是犯罪集团、多人共同犯罪以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有不少很难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只好延长审限。这无可厚非。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能不承认,由于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高,外界对案件审判的干涉,常常使案件久拖不决,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结案,造成审限延长,而且有的一再延期,使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被羁押甚至变相的越期羁押,影响审判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讲,在延期审理中还存在如下一些具体问题:


  一是延期审理的次数、期限除对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外,一般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刑诉法除对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作了以两次为限的规定外,对其他理由而延期审理的案件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于是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一再延期审理。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长时间被羁押,有的甚至变相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说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除了自已保护外,主要靠法律规定加以保护。正如法院领导在讲话中强调的,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如团伙盗窃案件中,到案的被告人都被羁押,有的被告人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有的盗窃数额较大,由于证据和部分事实有问题,而使案件多次延期审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数额较大最多判不了几个月,而羁押时间有的竟然1年多,法院在判决时对盗窃数额较大的被告人往往采取羁押多长时间就判多长刑期,从形式上避免超期羁押现象和不公正现象,而实际上还是不公正的。







  二是延期审理的理由不规范。延期审理的理由应当是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而实践中将;疑难复杂;;向领导汇报;;其他;等也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使延期审理的理由不严谨、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三是延期审理的审批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而提出延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并不将案件卷宗随申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究竟延期审理的理由是否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情形,高级人民法院并不了解和掌握,是否案件真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只是听信由申请法院的一面之词。审批过于简单,为延期审理提供了方便,也使一些法院有机可乘,随意对案件延期审理。如,一名被告人在列车上盗窃价值3600元的运输物资,2006年8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2007年4月6日起诉至法院,5月11日法院以案情;疑难复杂;为由延期审理,至今尚未审结,被告人一直在看守所羁押。这样一个案件,究竟有多么复杂、疑难能判多少年刑期被告人被关押一年多而迟迟不能结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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