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9年12月3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人民法院报: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提供账户进行收款、转账行为的认定
  • 2.指导案例: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 3.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 4.最高法指导案例:一房二卖行为的刑民界分
  • 5.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