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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2020年1月6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那么,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知名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时对民商事案件也深有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代理;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深受当事人充分肯定和信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设了此罪名。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走私罪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部门提出,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几类违禁品的处罚以外,刑法对走私罪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的。

  由于对走私固体废物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司法机关对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困难,建议对这种行为单独规定刑罚。同时考虑到走私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应适用走私固体废物的规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相应删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和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行为,也构成走私废物罪。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019年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孙伟伟律师,广东深圳刑事知名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孙伟伟律师多年的律师经验和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作为学者型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是最大的成就感所在!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Tags: 走私废物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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