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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中殴打驾驶员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适用缓刑

2020年2月11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赵某法醉酒后无故殴打驾驶员朱某,彼时,车辆正在行驶过程中,搭载乘客十几名。被告人赵某法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法酒后从金山石化搭乘朱石专线公交车回家。在车上,赵某法因与乘客谢某产生口角,遂对其实施辱骂、殴打,后经人劝离后分开。晚上8:38分,车辆行驶中,被告人赵某法脚踢驾驶员隔离栏、用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朱某。公交车停车后,车上乘客报警,被告人赵某法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法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法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客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乘客,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外出,要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发生坐过站等情况,请在下一站下车,切勿要求司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要做“旁观者”,如具备制止能力,应及时制止闹事人员;如不具备制止能力,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这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为全车乘客生命安全负责。对于司机,不影响正常营运时,应避免矛盾升级,确保营运秩序正常。影响正常营运时,立即靠边停车,拉好手刹并熄火。打开前后门疏散乘客,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等候公安等部门人员到场处理。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 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转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陆烨波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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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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