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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游戏外挂程序 法院: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2020年2月12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游戏外挂案件。四名被告人因贩卖《绝地求生》外挂软件,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案情回放】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宇、马某骏等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益达卡盟”网站,后改名“绿箭卡盟”。通过该网站,销售“XYZ”“大菠萝”“AUG”“特斯拉”四款外挂程序共计198,556笔,违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

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杰向朱某宇、陆某明等下家贩卖“特斯拉”外挂卡密共计66笔,违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施某广向朱某宇、陆某明等下家贩卖“大菠萝”外挂卡密共计117笔,违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经鉴定,“XYZ”“AUG”“大菠萝”“特斯拉”四款外挂均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 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2019年3月14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均退缴了各自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四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遂公诉机关建议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表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宇、马某骏、杨某杰、施某广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宇、马某骏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通过家属积极退缴各自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均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宇、马某骏、杨某杰、施某广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一、贩卖游戏外挂为何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及具体量刑,该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很多外挂需要破坏游戏保护措施或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才能正常工作。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二、如何打造公平绿色的网游环境?

外挂软件在给部分玩家带来刺激与兴奋的同时,也破坏了游戏规则,严重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不仅损害了玩家和运营商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也破坏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转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陆烨波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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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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