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举国人民万众一心,协力与病毒对抗、将生命挽回,但在这众志成城、努力奋战的背景下总有人以身试法,最终也只得自食恶果。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居家隔离户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案件当事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该市首例起诉并判决的涉疫刑事案件。据悉,2月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并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案例二
2月9日20时许,山东省莘县公安局妹冢派出所接到疫情防疫工作人员报警称:妹冢镇某村李某某刻意隐瞒“重点疫区返乡事实”,提供虚假的返程日期、行程证明。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戴好防护装备并携带体温测试仪和消毒装备前往处置。经询问得知,李某某于1月22日自重点疫区包车回家,居家自行隔离时间已满十四日,并且期间未外出,且身体状况一切正常。随后,民警将李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截至目前,李某某因在防疫期间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7天。
▪案例三
日前,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一举查获问题口罩120万只,涉案金额600万余元,3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经查,犯罪嫌疑人鲁某某等人通过网络联系湖北某民用口罩生产企业,于1月25日至28日,分三批购进总价100万余元的普通防护口罩230万余只,按照订单需求数量将分装好的口罩通过邮政物流发货。经现场检查,分装口罩采用英文、韩文、日文等14种不同名称的外包装盒(袋)包装,且无生产批号、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明。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人间事包罗万象,上述涉案情形是典型但不是全部,下面小编将为大家简单梳理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部分行为,请大家望而远之。
防控疫情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及行为表现
非法经营罪
行为表现:
一、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行为表现: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造成病毒传播。
二、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侮辱罪
行为表现:
一、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
二、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
三、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
妨害公务罪
行为表现: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
聚众哄抢罪
行为表现:
一、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哄抢疫情防控物资。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行为表现: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
破坏交通设施罪
行为表现:
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行为表现:
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行为表现:
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行为表现:
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行为表现: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行为表现:
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虚假广告罪
行为表现: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行为表现: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诈骗罪
行为表现:
一、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二、以卖口罩、防护服、特效药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罪
行为表现:
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行为表现: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污染环境罪
行为表现: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行为表现: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
行为表现:
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行为表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
非法行医罪
行为表现: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行为表现: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原创|聊城政法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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