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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托道法自创“开道身”开班收费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构成诈骗罪

2020年2月26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有了道身后,不但自己身体通透健康了,还可以用手上的道身传统养生技法给别人调理阴阳……小孩子有了道身后,相当于开智慧,思维联想能力和智力会比普通人好,学习成绩会提高,还会长身高,以后也不会受阴邪的干扰!”看完上述推广文案,不禁让人疑惑。这真能够帮助别人?开启神奇的“道身”?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对董某等4人涉嫌诈骗案依法公开宣判,“乙真师父”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董某号称将道法和现代心理学相结合,自创了一套新型养生方法:通过毛笔蘸朱砂、中药、白酒的混合物在学员脚底绘制“开脚符”,接着用画有“驱病符”和“平安符”的黄布包在学员脚上,随后让学员在其道场——某宾馆房间内进行三天左右所谓的排气理气,直至所谓阳气上升热气冲顶,此时“乙真师父”双手覆盖学员头顶,为其“真气灌顶”,经过“七七四十九天”后,“师傅”表示道身可成。有了“道身”之后,便可以帮别人调理身体,甚至可以隔空帮别人“刷”走体内浊气、邪气。

经过“乙真师父”刷完道身后,觉得挺有效果的张某、谭某和郭某,还自发向他人推广宣传,由谭某、郭某负责在网上招揽学员,张某负责安排开班事宜、统计学员缴费情况及代收部分学费,最后“乙真师父”董某负责在众学员即被害人身上“开道身”并收取学费。每名学员收费5万元,其中介绍人获得1.5万元介绍费。

2016年以来,四人分工协作在客房以每月集中开班的方式实施诈骗。2018年5月,正在酒店房间“运功”的“乙真师父”师徒几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当场查获。

2019年3月,公诉机关向上海宝山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8月22日,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四人公开进行宣判。

庭审中,被告人董某辩称,其从事的是保健养生活动,“开道身”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且“开道身”是有效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张某、谭某、郭某三人庭审中认为,经过自己体验,觉得“开道身”是有疗效的,不存在诈骗行为。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查证的事实及证据审理后认为,所有关于道法的典籍中,并无所谓“开道身”的记载,且道教各门派中亦无关于“开道身”的传承。

 被告人董某所宣称的“开道身”后“无需练习、终身相随、不会退功”的说法显然与道法倡导自身精进修行的基本义理不符,亦不符合客观规律。被告人董某所称的“远程刷气”“千里发功”明显有悖于科学常识。因此,所谓“开道身”之法属于被告人董某假托道法而自创,与旧时骗取他人财物的江湖方术并无二致。

被告人董某据以敛财,其行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张某、谭某、郭某作为受过现代系统教育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董某所做所为的荒诞不经,其等人仍然参与董某的诈骗活动,可以认定其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此外,被告人张某、谭某、郭某并非是“开道身”的具体实施者,也不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可以认定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同时三人虽然对于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所辩解,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董某、张某、谭某、郭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谭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

转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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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Tags: 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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