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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普法|恶意哄抬物价,除了谴责、罚单还有刑罚伺候!

2020年3月6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由于疫情防控的需求,口罩等防控物资或者其他民生商品在短时期内供不应求,短时间内合理价格波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但个别商家囤积居奇,异常地提高价格,不仅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加重了民众的恐慌情绪,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疫情的整体防控效果。

各地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哄抬价格、囤货惜售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采取了措施予以处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报道一:

一盒口罩850元,北京某药房被罚300万。1月23日,北京市丰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报道二:

一棵白菜卖63.9元,郑州一超市被罚款50万。1月26日,多名网友发博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路大商超市和世纪联华橄榄城店白菜等蔬菜价格暴涨。网友发布的图片显示,白菜、茄子上贴着“大商超市”的价格标签,其中一棵白菜售价63.9元。后郑州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报道三:

1月31日,天津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网络高价售卖疫情防护用品案,成功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据查,李某、何某、刘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高价售卖口罩等疫情防护用品的广告,将15元/只的口罩层层加价卖到50元/只,并以快递邮寄形式发至买家手中,从中非法获利22万余元。目前,李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以上三个新闻报道我们不难发现,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不仅涉及行政违法,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更有可能涉嫌犯罪,不法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哄抬物价行为的法律定性,何种行为是“哄抬物价行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2020年2月1日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哄抬物价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通过散播虚假信息推高价格。

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包括虚构购进成本、虚构货源紧张,虚构其他经营者准备提价等信息提高价格预期,散布捏造涨价信息或者使用“严重缺货”等紧迫性、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

2通过囤积商品、缩紧供给推高价格。

通过大量囤积商品哄抬价格,即生产、批发、销售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投放市场,流转至消费终端,进行不必要的大量囤积。

3直接或间接提高商品实际价格。

销售过程中变相涨价、直接涨价哄抬价格,包括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疫情发生后直接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哪些哄抬物价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对以上哄抬物价的行为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加以规制,此外,满足法定标准的哄抬物价行为,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将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犯罪有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在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实施了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经营行为。

2、行为人是故意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仍然实施的。

3、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且情节严重。一般性的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仅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犯罪,比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哄抬物价行为,可能面临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在疫情期间,经营者实施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有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大部分的此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对于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不影响对其定罪。

非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根据国务院于2003 年5 月9 日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疫情期间,经营者实施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承担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结合刑法规定,对于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违法行为,处罚仅是一种事后的惩罚手段,不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是在一定危害后果发生后采取的处罚性手段,这种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处罚固然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是在当下疫情爆发期,更重要的是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提前预防,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目前许多电商平台都已经加强了对销售口罩等防疫用品的监管,加大了对销售者的审查力度,一方面避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流向市场,另一方面对于不合理涨价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监管,广大消费者在此环节也可以扮演监督者角色,对于发现的不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揭发举报。更重要的是疫情防控用品、民生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能够加强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众志成城,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胡柳青青

转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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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Tags: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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