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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愤刮划他人奔驰轿车 法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3月11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情回放】

杨某因儿子在外欠债,多次被追债人上门讨债,致使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搅乱,由此心生怨气,对追债人十分抵触。2018年12月6日晚,杨某在儿子住处发现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因与几天前上门骚扰的追债人车辆十分相似,便误以为该车系追债人的车辆。出于泄愤,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钥匙,沿着轿车车身刮划了一圈后扬长而去。

事实上,该车车主葛某和杨某素不相识,也并非追债人,当葛某发现自己的爱车被故意损毁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调取当晚监控录像,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杨某。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赔偿被害人葛某人民币1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且系老年人,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杨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转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上海静安法院 李榛涛 刘晓丽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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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Tags: 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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