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情回放】
杨某因儿子在外欠债,多次被追债人上门讨债,致使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搅乱,由此心生怨气,对追债人十分抵触。2018年12月6日晚,杨某在儿子住处发现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因与几天前上门骚扰的追债人车辆十分相似,便误以为该车系追债人的车辆。出于泄愤,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钥匙,沿着轿车车身刮划了一圈后扬长而去。
事实上,该车车主葛某和杨某素不相识,也并非追债人,当葛某发现自己的爱车被故意损毁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调取当晚监控录像,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杨某。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赔偿被害人葛某人民币1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且系老年人,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杨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转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上海静安法院 李榛涛 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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