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阻挠疫情防控工作 辱骂殴打执勤民警 法院:构成妨害公务罪

2020年3月27日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szzyxslaw.cn/

因认为小区封闭管理需绕道出门不便,一对兄弟竟谩骂殴打疫情防控民警。2020年3月2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这对兄弟以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

【案情回放】

曹某星、曹某奎兄弟俩住在小区边门附近居民楼,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小区即将封闭边门,导致两人需绕道出门,曹某星、曹某奎认为封闭边门影响其家人出入,因此心生不满。2020年2月10日,曹某星、曹某奎对正在封门的工作人员百般阻挠,骂骂咧咧,正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兄弟二人非但没有停止,还谩骂、殴打民警,造成该民警颈部、手部多处受伤,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增援民警到场后,曹某星、曹某奎被制服并传唤至公安机关,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星、曹某奎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曹某星、曹某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星、曹某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曹某星、曹某奎和辩护人表示曹某星、曹某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星、曹某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曹某星、曹某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上海普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贺天牧

转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联系电话:13714556707

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座13楼13B。

附近公共交通:莲花西地铁站A出口。


来源: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Tags: 殴打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人民法院报: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提供账户进行收款、转账行为的认定
  • 2.指导案例: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 3.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 4.最高法指导案例:一房二卖行为的刑民界分
  • 5.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