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中如何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1. 行为性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实施了超越正常职责范围或违反职务规定的行为,如违规审批、减免税费、干预司法等。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即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的公权力为筹码,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2. 因果关系:在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时,需考察行为人受贿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受贿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或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其受贿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并无此主观认识,则难以认定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3. 利益属性: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应为非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地位提升等。合法利益的获取,即使伴有财物赠予,也不应被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该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可确定的,而非抽象的、可能的预期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对于非国家单位员工受贿,刑法第388条有何说明?
刑法中,第388条主要规定了受贿罪的适用情况,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该条款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对于非国家单位员工的受贿行为,刑法有其他相关条款进行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通常适用于刑法第163条,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应用应由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
界定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需从行为性质、因果关系、利益属性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为请托人获取非法、具体且与受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利益时,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准确惩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