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犯罪中止怎样认定?
犯罪中止的认定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明确的放弃犯罪的意愿;二是客观上必须有放弃犯罪的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实际行动。具体而言:
1.自动性: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停止犯罪,而非因外界不可抗力或被发现等外部因素被迫中断。
2.彻底性:行为人不仅要停止当前的犯罪行为,还必须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的意图。
3.有效性:若犯罪已进入结果发生阶段,行为人需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何时能会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控告等事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犯罪中止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志与客观行为的过程,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主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并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法律给予了较为宽大的评价,旨在鼓励犯罪分子自我挽救,减少社会危害性。在刑事辩护中,准确理解和应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