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是否影响嫌疑人名誉恢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可能存在,但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就是属于这一情况,它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嫌疑人在现有证据下并未犯罪从法律角度看,存疑不起诉决定有助于消除公众对嫌疑人的负面印象,有利于其名誉的恢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事实可能存在,但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检察院会决定存疑不起诉?
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主要是基于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断。这意味着,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确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定罪。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能被决定存疑不起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规定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虽然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并不能完全消除所有对嫌疑人名誉的负面影响,但它在法律上明确了嫌疑人没有被证实犯罪,这无疑为嫌疑人的名誉恢复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社会公众也应该理性看待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尊重法律的裁决,避免对嫌疑人进行无端的指责和误解。